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继承、保护和发展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陶瓷文化和艺术。
2.通过对有杰出贡献的陶瓷艺术工作者授予荣誉称号的办法,充分肯定他们的成绩,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鼓励他们传承创新、不断开拓、繁荣陶瓷文化,促进中国陶瓷艺术、陶瓷产业的提升和发展。
3.在评选中,对坚持并认真传承濒临灭绝的传统陶瓷技艺的人员给予关注。
二、工作原则
评审工作将坚持上级领导部门指导和监督、行业协会为主体,组织行业内一流专家评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中国陶瓷艺术大师的评选工作。
一、成立中国陶瓷艺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及顾问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部分省市陶瓷协会领导及业内专家组成,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评审组织工作。
三、组成中国陶瓷艺术大师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由业内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一流知名专家组成,负责评审工作的实施。评审委员会成员不设常任,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具体人选届时由专家库随机抽选。
四、为了保证评选工作公正、公开、公平,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可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纪委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申报范围
从事陶瓷产品设计和陶瓷艺术创作的工作者,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中国陶瓷艺术大师。
第四条 申报条件
凡申报中国陶瓷艺术大师荣誉称号的陶瓷艺术工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深厚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理论修养,技艺精湛,风格独特,自成流派。
三、成就卓越,在国内享有盛誉。
四、专业从事陶瓷艺术工作(陶瓷艺术创作和陶瓷设计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五、凡是开展了省级陶瓷艺术大师(或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评选的省(区、市),至少要具有四年以上省级陶瓷艺术大师(或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身份(含从事陶瓷艺术创作的教授);
六、对极个别在陶瓷艺术创作和设计领域成绩十分突出、贡献特别巨大的陶瓷艺术工作者、具有独特技艺、对濒临灭绝的传统品种技艺传承的人员,第五项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满足从业40年、年龄60周岁以上两项条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第五条 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一、中国陶瓷艺术大师的评审实行个人自愿报名,各省(区、市)陶瓷协会负责接受申报及初审工作,凡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向各省陶瓷协会申报;没有成立陶瓷协会的省(区、市),须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及两名中国陶瓷艺术大师(或大学陶瓷艺术专业教授)推荐,直接报送至评审工作办公室。
二、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整理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三、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实操考核。
四、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者的作品、申报材料和实操考核结果,评审出中国陶瓷艺术大师建议名单,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
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根据评审结果向中国陶瓷艺术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各界公布。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六条 评审纪律
一、参评者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参评准备工作,严禁申报材料、作品弄虚作假,严禁评选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否则,一经发现,坚决取消参评资格。
二、与评选工作相关的人员要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抵制评选过程中的不正之风,以确保此项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 获得中国陶瓷艺术大师称号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一、弄虚作假、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中国陶瓷艺术大师评审活动每四年举办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陶瓷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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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第三届中国陶瓷艺术大师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0 来源:中国陶瓷工业协会 编辑:高守建摘要 中国陶瓷艺术大师的评审实行个人自愿报名,各省(区、市)陶瓷协会负责接受申报及初审工作,凡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向各省陶瓷协会申报;没有成立陶瓷协会的省(区、市),须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及两名中国陶瓷艺术大师(或大学陶瓷艺术专业教授)推荐,直接报送至评审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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