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陶瓷艺术大师 山东省杰出青年陶瓷艺术家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山东省陶瓷协会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表彰我省陶瓷艺术人员的突出贡献,促进陶瓷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使陶瓷行业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进一步程序化、合理化、科学化,结合我省陶瓷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以艺术水平和社会贡献、现实表现为依据,好中选优,优中拔尖,社会公认,确保质量。
第三条 荣誉称号确定为“山东省陶瓷艺术大师”、“山东省杰出青年陶瓷艺术家”。其中,山东省陶瓷艺术大师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山东省陶瓷艺术大师、山东省优秀陶瓷艺术大师、山东省特级陶瓷艺术大师。
第四条 山东省陶瓷艺术大师每四年评选一次,评选后两年,从山东省陶瓷艺术大师中择优评选山东省优秀陶瓷艺术大师,人数控制在山东省陶瓷艺术大师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在山东省优秀陶瓷艺术大师评选后两年,从山东省优秀陶瓷艺术大师中择优评选山东省特级陶瓷艺术大师,人数控制在山东省优秀陶瓷艺术大师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为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初选结果采取公示制度。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凡申请评选的陶瓷艺术工作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可信,模范履行职责,具有三年以上山东省陶瓷行业协会会员资格,按时缴纳会费,连续四年参加山东省陶瓷艺术设计创新评比等活动,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山东省陶瓷艺术大师申报条件:
1、从事陶瓷艺术工作15年以上(具有全日制陶瓷艺术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在校专业学习视为从业经历);
2、获得工艺美术师、讲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陶瓷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山东省杰出青年陶瓷艺术家、市级陶瓷艺术大师、市级陶瓷艺术优秀工作者、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之一;
3、获得全国陶瓷行业创新评比优秀奖及以上或山东省陶瓷行业创新评比二等奖以上,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文章和作品,或有专著出版。
山东省青年陶瓷艺术家申报条件:
1、从事陶瓷艺术创作8年以上((具有全日制陶瓷艺术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在校专业学习视为从业经历);
2、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助理讲师及以上职称、具有陶瓷专业三级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3、参加全国陶瓷行业创新评比获入选奖以上或全省陶瓷行业评比三等奖、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文章和作品。
在上述两项申报中,对在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组织的全国日用陶瓷创新评比(四年一届)中获得二等奖、在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组织的“大地奖”陶瓷评比和在山东省陶瓷艺术设计创新评比中获一等奖的获奖者、在陶瓷艺术专业领域获得省以上拔尖人才称号、取得国家级专业权威机构认可的艺术成就的优秀专业人才,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评选组织机构
第七条成立由山东省轻工业协会、山东省陶瓷协会及业内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选活动的各项组织工作。
第八条 成立由专家、教授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成员由领导干部和专家教授组成,其中专家教授要占70%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设常任,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九条 参评人员申报材料由山东省轻工业协会、山东省陶瓷协会陶瓷艺术专业委员会负责审查整理,报送评审委员会。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由山东省轻工业协会、山东省陶瓷协会陶瓷艺术专业委员会做好宣传工作,向全省陶瓷行业艺术人员说明目的、意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评审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申报材料、技艺考核、作品评选等综合情况,确定入选人员。
第十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重作品、重技艺、重创新、重成果的原则,不论资排辈,广泛听取和尊重同行专家的意见,做到公正、公平,严禁串票、通气等不正之风,如有举报,一经查实,取消评委资格。
第十三条 参加评审的评委,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委与参评人员有师徒、亲属关系,或曾在一个单位工作,应主动回避,不能参与评审。
第十四条 参评人如有弄虚作假、仿冒剽窃行为的,经查属实的取消其终生参评资格,如评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取消。
第五章 鼓励办法
第十五条 由山东省轻工业协会、山东省陶瓷协会对“山东省特级陶瓷艺术大师”、“山东省优秀陶瓷艺术大师”、“山东省陶瓷艺术大师”、“山东省杰出青年陶瓷艺术家”荣誉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从山东省特级陶瓷艺术大师中择优推荐,参加四年一届的“中国陶瓷艺术大师”评选。
第十七条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陶瓷艺术人员可在省内为其举办作品展览专场,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藏珍品,向国内外宣传其业绩,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知名度。
第十八条 组织“山东省陶瓷艺术大师”到国内外考察、切磋技艺、交流经验等活动。
第十九条 允许获得荣誉称号的陶瓷艺术人员设计自己的标记,镶嵌在本人作品上。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对山东省陶瓷艺术大师、山东省杰出青年陶瓷艺术家实行动态管理,打破终身制,管理期限为五年,管理期满后由本协会根据工作情况和社会表现进行复评。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山东省特级陶瓷艺术大师”、“山东省优秀陶瓷艺术大师”、“山东省陶瓷艺术大师”、“山东省杰出青年陶瓷艺术家”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山东省陶瓷协会核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停止荣誉称号的一切待遇。
1、弄虚作假,伪造事迹,仿冒剽窃他人成果获得荣誉称号的;
2、职业道德、思想品行低下,在群众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设计创新评比及有关活动的;
4、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的;
5、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陶瓷协会陶瓷艺术专业委员会会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轻工业协会、山东省陶瓷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原《山东省陶瓷行业荣誉称号实施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