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届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会员单位、工艺美术工作者:
为贯彻落实《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17号)和《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省政府令224号),保护传承我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支持鼓励工艺美术行业优秀人才和优秀作品脱颖而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发展,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淄博市轻工行业协会和淄博市工艺美术协会决定开展第二届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
组 长:邱万勇 淄博市轻工行业协会会长
副组长:刘锋章 淄博市轻工行业协会副会长
何雅英 淄博市轻工行业协会副会长
焦连重 淄博市丝绸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成 员:孙启友 淄博职业学院副院长
宋 力 山东理工大学美术学院院长
苏同强 华光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殷书健 硅苑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李志刚 西冶工坊董事长、总经理
焦 新 人立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陈京田 山东振华玻璃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于学志 淄博市轻工行业协会业务二科科长
工作职责: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负责第二届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组织领导工作,审定《第二届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审定评审委员会名单,审定第二届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结果,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评审委员会
主 委:邱万勇 淄博市轻工行业协会会长
副主委:2人,由评审工作办公室提名,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评审委员:1、本市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3人;
2、大专院校专家学者3人;
3、市外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2人。
(三)监督监察组
组长:刘锋章
成员:孙启钊 马伟林
工作职责:负责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处理评审投诉,对弄虚作假以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评审工作办公室
主 任:于学志
成 员:曹延玲 杨洋
工作职责:负责第二届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拟定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提报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提出评审工作中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组织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具体负责参评人员登记、硬件评分、作品受理、保管、展示等工作。
二、评审申报范围及分类
本届评审的申报范围是符合以下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1、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是手工制作;
2、技艺精湛,自成风格;
3、历史传承比较悠久;
4、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5、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分类是: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织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编织工艺、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以及其他工艺美术,共十大类。
三、评审申报条件
(一)申报者应是上述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分类范围内直接从事设计并制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有良好艺德;
2、已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或技师)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工作5年(含5年)以上;
3、技艺全面、精湛,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作品具有鲜明的艺术风格,艺术成就卓著;
4、有丰富的创作经验、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在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掘、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5、在工艺美术技艺传承、带徒授艺、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显著。
6、破格申报条件:
(1)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工种高级技师,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
(2)省级以上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工艺美术专业评奖获得者,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
(3)作品作为国礼或被国家级名馆收藏,为国家取得特殊荣誉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二)不具备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实际操作能力或脱离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理论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及已获得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不参加评审。
四、申报材料
(一)评审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申报作品等进行初步审核,重点确认以下内容:
1、申报者资格条件;
2、申报者与申报作品的真实性;
3、工作业绩、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无伪造、浮夸,论文、作品等无抄袭;
4、学历、职称、获奖作品、荣誉称号、社会职务等法定证明原件;
5、其他需复核的重要材料。
(二)上述内容初步审核无误后,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员姓名、工作单位、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时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荣誉称号、作品名称、硬件得分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对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三)上报材料
1、《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评审表》原件1份(A3纸、加盖公章并附电子版)、复印件15份(A3纸);
2、有关成果、学历、职称、荣誉称号等各类证书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能够展示个人艺术水平的实物作品限3件(套);
4、经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证明的其他影像图片资料等;
5、本人签名的《诚信承诺书》。
(四)报送时间、地点
1、申报材料报送时间:2016年 5月 30日前,报送地址:淄博市轻工行业协会业务二科(张店区联通路306号市直部门第一综合楼0110---3室),邮政编码:255095;
2、参评作品送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评审表》、《诚信承诺书》请在淄博市工艺美术协会网站(http://zbgmw.com/)下载。
五、工作要求
希望各有关部门、会员单位、工艺美术工作者认真组织好推荐上报工作,切实把好关、负好责,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完成评选工作任务。
六、联系方式
(一)评审办公室
电话:2282926、13969390500、18678190633;
地址:张店区联通路306号市直部门第一综合楼0110-3室
邮政编码:255095
(二)监督监察组
电话:2283415
地址:张店区联通路306号市直部门第一综合楼2505室
邮政编码:255095
附件:1、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
2、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硬件分评分标准;
3、诚信承诺书;
4、传统工艺美术产品主要品种类别;
5、第二届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评审表。
淄博市轻工行业协会 淄博市工艺美术协会
2016年4月20日
附件1
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传承我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支持鼓励工艺美术行业优秀人才和优秀作品脱颖而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17号)和《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省政府令2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行业公认、专家认定的原则,兼顾工艺美术种类差别和区县发展状况。评审工作每四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品种包括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织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编织工艺、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以及其他工艺美术共十大类。
第四条 在淄博市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且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报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有良好艺德;
(二)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或技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技艺全面、精湛,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作品具有鲜明的艺术风格,艺术成就卓著;
(四)有丰富的创作经验、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在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掘、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工艺美术技艺传承、带徒授艺、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显著;
(六)破格申报条件:
1、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工种高级技师,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
2、省级以上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工艺美术专业评奖获得者,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
3、作品作为国礼或被国家级名馆收藏,为国家取得特殊荣誉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第五条 不具备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实际操作能力或脱离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理论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 及已获得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不参加评审。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淄博市轻工行业协会、淄博市工艺美术协会联合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负责审定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评审细则、评委组成、确定大师人选等组织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工艺美术行业专家、学者、工艺美术大师组成,负责大师评议评审、提出大师人选。评审委员会从工艺美术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统筹兼顾类别、专业、技艺和年龄等构成。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评委构成中行业专家、学者、收藏家、工艺美术大师比例占80%。
第九条 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文件起草、作品受理、保管、展示等有关工作。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评审应注重申报作品的艺术质量和技艺水准。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作品的创意水平、技艺水平,包括作品的型、纹、色、材、工等因素。继承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富有地方民间特色,作品有所创新;
(二)为恢复、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别是濒临失传品种和独特技艺做出贡献,以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者作品获奖、作品参展、理论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学历、职称等情况。
评审工作办公室按照量化评分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相关评审细则。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核。评审工作办公室对申报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参评资格者,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
(二)资历业绩评议。按照评审细则要求,评审办公室对参评人员的资历资格、获奖情况、工作业绩(人才培养、传统保护、经济社会效益)等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评分和评议;
(三)作品评议。参评作品在一定范围内展示,按照评审细则要求,组织评委专家对参评作品的选题立意、选材施艺、风格特色、继承创新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和评议;
(四)综合评议。评审委员会根据参评作品评议情况(占50分)和资历业绩评议情况(占50分),进行综合评议(总分100分),确定本届工艺美术大师初选名单;
(五)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六)如公示中出现异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和复议情况确定最终当选本届工艺美术大师人数和名单。
第十二条 淄博市轻工行业协会、淄博市工艺美术协会联合授予当选人员“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予以公布,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考核和联系
第十三条 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优先推荐申报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积极探索实行大师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大师联系制度。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全部纳入淄博市工艺美术专家库,由市工艺美术协会定期联系工艺美术大师,组织开展交流活动,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要积极参加市工艺美术协会组织的活动,积极建言献策,施展专业特长,发挥行业影响力,为工艺美术行业人才培养、技艺传承、创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将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和监督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申报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取消评审资格。申报者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经调查属实的,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淄博市工艺美术大师将破除一评终身制,实行每四年一次审核制度,对部分违法违纪及常年不参加工艺美术活动者,市工艺美术协会将通报撤销市大师称号、收回证书。
第二十条 参与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评委应严格保守秘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委资格:
(一)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
(二)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将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属回避范围人员不得参与评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