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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作品频遭仿冒,赝品卖出“白菜价” 华光瓷业依法维护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6-04-27 来源:原创 作者:隋旭光 编辑:石涵
摘要 华光瓷业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淄博华莱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莱瓷业”)在其陶瓷展厅中公开销售的陶瓷作品里,有多件作品与华光瓷业艺术大师完成的作品器型或花面一致。同时,华莱瓷业还通过网络销售等方式对上述陶瓷作品进行低价销售。

2016年4月25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日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淄博全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商业化维权的关联案件有所减少,而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等纠纷案件大幅增加,占案件总数的45%,比2014年度同期增长20%。在十大典型案例中,原告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华莱瓷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位列榜首。

简要案情:

原告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瓷业”)的陶瓷艺术大师独立完成了双耳瓶、柳叶瓶、长寿瓶等多件陶瓷美术作品的创作,并以作者本人的名义进行了发表。

华光瓷业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淄博华莱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莱瓷业”)在其陶瓷展厅中公开销售的陶瓷作品里,有多件作品与华光瓷业艺术大师完成的作品器型或花面一致。同时,华莱瓷业还通过网络销售等方式对上述陶瓷作品进行低价销售。

华光瓷业认为华莱瓷业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作品的复制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莱瓷业停止侵权,并赔偿华光瓷业经济损失110余万元等。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双耳瓶、柳叶瓶、长寿瓶等艺术造型、结构和花面图案等外在形态看,具有较强的艺术美感,作品设计者利用陶瓷形式语言表现了自己的情感和认识,具有审美意义,与传统陶瓷器型相比有一定创新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华莱瓷业作为与华光瓷业同行业的陶瓷企业,应当对涉案陶瓷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涉案作品与现有的陶瓷作品有无相同或相似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华莱瓷业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或华光瓷业并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故华光瓷业的上述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同时,因华光瓷业提供了涉案美术作品作者的社会保险缴纳明细等,证实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与华光瓷业之间系劳动关系。华光瓷业并提供证据证实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系华光瓷业单位的陶瓷艺术大师,专门从事陶瓷艺术作品创作。华光瓷业的主要业务范围亦是对各艺术大师创作的陶瓷作品进行生产、销售和对外宣传等。据此,应当认定华光瓷业主张的涉案美术作品系职务作品,华光瓷业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一审判决后,华莱瓷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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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白菜价 著作权 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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